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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旅游局(文广新旅局、商旅局、旅发办),安县地管处,仙海文旅体中心,市区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
为加快旅游服务标准化进程,促进服务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四川省绵阳九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四川绵阳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起草的绵阳市地方标准《老年人旅游服务质量规
范》(DB510700/T037-2012)和《高原旅游安全规范》(DB510700/
T038-2013)已由绵阳市旅游局提出,经四川省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老年人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和《高原旅游安全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促进我市旅行社行业服务规范,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引导全市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有着重大意义。请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宣传,积极指导辖区内旅行社及分支机构推广实施工作。全市各旅行社都要对照这两部地方标准,认真梳理相关工作流程、制度、规范,按照这些标准的要求,积极做好老年人旅游服务和高原旅游服务。确保在老年人旅游服务和高原旅游服务上规范化、标准化。各旅行社也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制定企业标准,有条件的要上报申请为地方标准,进一步推动全市旅游服务规范化,推动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上述两部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科。
联系人:代丽华 联系电话:2315373
附件:1、《老年人旅游服务质量规范》(DB510700/T037-2012)2、《高原旅游安全规范》(DB510700/T038-2013)
附件一:《老年人旅游服务质量规范》
为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工作,推动老年人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老年人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依据GB/T 15624-2011《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总则 》的要求提出相关项目。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绵阳市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绵阳九龙国际旅行社、绵阳市标准计量学会、梓潼县七曲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红新、周蓉、文瑜、雷丽霞、宋屹峰、商孟海、辜伟、张文华。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旅游服务质量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服务与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各旅游行社为老年人提供旅游服务的规范。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所有部分)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15971 导游服务质量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766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GB/T 1676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LB/T 004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LB/T 001 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LB/T 002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国家旅游局发布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发布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发布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GB/T 16766中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旅游:
本标准的老年旅游,主要指在总体上进入老龄阶段的群体或个体所选择的旅游活动,也包括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接近社会公认的老龄阶段的群体和个体。
3.2
老年旅游者:
老年旅游者,是老年旅游的服务对象。就一般而言,老年旅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自理老人;在特殊情况或具备特殊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适度包括部分介助老人;极特殊情况下的介护老人的旅游,是需要另作安排的,故不适用于本标准。
3.3
自理老人:
指生活行为完全可以自理,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3.4
借助老人:
指行走时常常需要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或生活行为有时也需要他人适度帮助的老年人。
3.5
借护老人:
指生活行为基本上需要依赖他人乃至完全需要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6
随团医生:
能够为游客提供保健知识的服务人员,一般应取得医师级职称。
4.1 老年旅游服务机构的要求
应符合GB 15971和LB/T 004中的规定。
4.3 老年旅游服务人员素质与技能要求
《导游服务质量》(GB/T 15971—1995)第5章“导游人员的基本素质”、《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GB/T 16767—1997)第8章“服务质量要求”、《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03)第8章“服务质量要求”等的有关部分,均适用于本文件。
4.4 老年旅游服务机构的服务与服务设施要求
4.4.1 出行前的信息要求
4.4.1.1 在签订旅游合同前,明确告知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意义,告知其合同的内容并着重说明双方的权益、义务与责任。
4.4.1.2 在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时,同时发放并签订【老年游客出游责任告知书】,旅行社宜再次明确告知消费者本次旅游的行程、项目、价格;告知其保险的项目、内容、费用;告知其出发时间等。
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应召开行前工作会,再次告知老年旅游者本次出行的有关注意事项,并将出发时间、地点、行程、活动内容、各景点停留时间、交通工具以及注意事项印为书面资料送到老年旅游者手中。
4.4.1.3 在老年旅游者出发前的准备阶段,旅行社应将目的地的气候状况、景区(点)的自然特点、旅游目的地的饮食特点、风俗习惯、民俗禁忌等有关事项及时告知老年旅游者,以便其做好相适应的服装、鞋帽、雨具等必要的准备。
4.4.1.4 旅行社在团队出发前一天制作【团队联系卡】(注明导游信息、宾馆信息、各旅游地的抵离时间安排)。并为老年旅游者发送天气预报、出发时间等短信内容,叮嘱老年旅游者自备常用应急药品,做好出团前准备。
4.4.2 负责接待老年旅游者的活动场所及其设施,各类公共服务区域,均应按《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 10001)和行业标准《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LB/T 001-1995)做好有关信息符号的标志与设置老年旅游交通服务要求。
4.4.3 交通活动中的要求
负责接待老年旅游者的旅游汽车应符合行业标准《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 002-1995)。
a) 司机应在出发前一天检查车辆安全,以确保出行途中安全;
b) 候机、候船、候车等必须有统一明确的位置,领队、到导游或其他服务人员须提前预定时间到达等候;
c) 及时告知乘机、乘船、乘车的注意事项;乘客票据须由领队或导游统一保管,需要交由个人保管时须特别强调保留好票据的重要;
d) 出发、集合必须清点人数和点名,点名时还需注意必须的礼貌,安排有序地登机、登船、上车,并在必要时给以恰当的搀扶;
e) 有防止晕机晕车晕船时的相应预案;
f) 陪同人员应及时与空乘人员、船员、列车员、汽车驾驶员联系,以期实现其对老年乘客的恰当关注。
4.4.4 老年旅游餐饮服务的要求
a) 提前联系有特殊需要的老人,事先安排餐饮的特殊准备。餐饮供应须满足老年餐饮的特殊要求,讲究营养科学,并且注意容易消化,口味和口感须适应老人的需要;
b)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安排老年旅游者进餐,必须是获得经营和卫生许可的正规餐饮经营单位,如遇特殊情况(如在少数民族地区或进入民家),力争安排的饮食安全卫生;
c)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适应于本标准;
d) 如老年进餐者需要零点菜肴或酒水,应提醒其个人付费的价格。
4.4.5 老年旅游住宿服务要求
a) 老年旅游的住宿设施,宜根据“自理老人”和“介助老人”的不同需要安排。接待“自理老人”的住宿设施,以符合我国星级饭店标准(GB/T 14308—2003《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为宜,至于住宿等级则可以根据旅游者的自身条件和意愿自由选择;可根据老年旅游者的花费水平和意愿,选择经济型酒店住宿;
b) 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应积有接待老年旅游者的经验,备有少量的轮椅,且有采取应急措施的安全预案和管理人员。
4.4.6 游览活动时的服务要求
a) 到达旅游景点时,游览陪同人员要告知此处停留时间、活动后集合地点、车辆牌号、开车时间等,并强调相互转告、相互提醒和相互关照,以避免走失带来的麻烦;
b) 游览陪同人员应在胸前或手臂佩戴接待组织的标志,手举带有该接待组织标志的小旗,并注意招呼老年旅游者同行;
c) 当天活动结束后,游览陪同人员应认真处理好当天的的遗留问题,认真填写工作日志或旅游管理所需其他资料。
4.4.7 老年旅游购物服务要求
a) 老年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自愿购物时,陪同人员必须做到客观如实地向老年游客介绍本地区、本景区商品的特色,合法经营的购物场所;
b) 不得强迫、变相强迫或煽动老年游客购物。
4.4.8 老年旅游娱乐服务要求
a) 按时组织老年旅游者入场,倡导游客文明观看节目;
b) 不得强迫、变相强迫或煽动老年游客观看演出;不得接受演出场所的报酬或回佣;不得因老年旅游者不需观看演出而加收其他服务费用;
c) 如个别客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退场,陪同人员应设法帮助妥善解决。
4.4.9 参加游乐活动的服务要求
a) 对老年旅游者不适应的游乐项目应委婉地劝阻;
b) 游乐园(场)服务须符合国家标准《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GB/T 16767),并具有有益于老年旅游者的项目。
4.5 老年旅游服务安全保障要求
4.5.1 为确保旅游活动全过程的安全,旅行社必须在其经营活动和组织工作中加强安全安排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的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老年旅游日常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4.5.2 除了老年旅游的经营和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外,还必须注意引导老年旅游者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意识的培养,并且给以耐心的辅导和提醒。
4.5.3 旅行社服务安全要求
a) 旅行社应通过各类传媒渠道,及时了解旅游途经区域、旅游目的地的天气变化、洪涝汛情、地质灾害、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和游览安全提示及时告知老年旅游者;
b) 旅行社应根据该次旅游出行人数、行程时长、沿途自然条件等情况,配备适当的领队、导游、随团医生等专业服务人员;
c) 旅行社在同一旅游团队、提供同等服务情况下,不得以老年旅游者年龄缘故收取与其他旅游者不同标准的费用;
d) 旅行社应了解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填写【老年人旅游信息登记表】,了解游客的既往病史(包括疾病情况、药物过敏情况等),以确信游客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如旅游行程线路中有特殊气候(如高温天气)或特殊地域(如高原地区),则需要对游客进行说明,并要求游客做游前身体检查;同时制作老年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卡,将游客的姓名、年龄、紧急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两条及以上)、病史、过敏药物等情况登记卡上,要求游客旅游期间随身携带;
e) 涉及到高原、漂流、攀登等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旅游合同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尽量劝阻老年旅游者参加,对执意参加的,应当要求亲友陪同出游并填写自愿参加责任书;
f) 发放【团队联系卡】,告知老年人本次旅游目的地、途径地、吃、住、行、随团医生等信息;
g) 老年旅游的经营和组织单位应组织行前说明会,对老年游客进行安全知识和出现意外的自救和互救的基本常识教育,并注意提醒有慢性病的老年游客随身携带必备药品。
4.5.4 安全保险与救助
a) 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老年旅游者购买旅游责任险;
b) 旅行社在将交通、住宿、进餐、游览、娱乐、购物等活动交与有关下游企业服务的时候,应注意选择已对其经营活动的安全购买了安全保险的企业;
c) 旅行社应在自愿的原则下推荐老年旅游者为自己购买一份旅游意外险,并根据航空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规定对老年旅游者进行意外险投保。
4.5.5 及时的救助
a) 老年旅游活动中如不幸发生了安全事故,随团医生应一边采取应急急救措施,同时联系医疗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救助;
b) 在不幸事故发生时,随团医生、陪同人员和旅行社应充分借助和发挥当地的救援组织的作用;
c) 旅行社在管理旅游安全时,应遵守《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不幸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在应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至第十二条进行妥善处理。无论何时何地,救助都是第一位的。
4.6 老年旅游者出行须知
4.6.1 建立健康卡
老年人旅行前要填写【老年人旅游信息登记表】,然后再根据各自的身体状况和病情,安排亲属陪同人员,并选定旅游点,安排旅行日程,能远则远,不能远则近,不要勉强。出发后要及时向随团医生介绍病情。
4.6.2 携带常用药物
除携带平时服用的药物外,如降压药、扩血管药及催眠药,还应备有感冒、腹泻、止痛之类的药物。急救药随身带,以应急需。若晕车船,还应带上防晕药。
4.6.3 避免过度疲劳
老年人游览时,攀山登高要量力而行,以免劳累过度,加重心脏负担,心肌缺血缺氧,引起旧病复发。若出现头昏、头痛或心跳异常时,应就地休息或请随团医生处理病情,若情况严重,随团医生则应联系当地医院帮助老年旅游者就医。
4.7 组团事宜
4.7.1 老年旅游者参团须提前报名;报名时及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4.7.2 老年旅游者报名时须当日付清出行所需的团费。
4.7.3 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4.7.4 旅行社组团人数不足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旅行社条例》进行旅游业务委托手续。
4.8 违约责任问题
4.8.1 旅行社与游客双方若有质量事故,按《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执行。
4.8.2 合同双方有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当提前3天通知对方,对于违约责任,按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a) 违约方按合同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b) 违约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0%至100%的违约金,具体根据旅游合同执行。
4.8.3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8.4 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因游客临时改变或取消行程的,由旅行社预先垫付的各类食宿费、交通费由游客赔偿全部损失。
4.8.5 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拒力因素或因国家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8.6 老年旅游者交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或在旅途中因不可抗拒力因素或因国家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情况全权处理,所造成的费用差额按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4.8.7 老年旅游者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弃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4.8.8 导游因为老年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4.8.9 老年旅游者在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扣除游客已花费的费用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后,将剩余团款退还。医疗费由游客自理。
4.9 其他
4.9.1 老年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和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部门(如各交通部门、保险公司)订立的条例或交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
4.9.2 若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按《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A
A
表A.1 老年人旅游信息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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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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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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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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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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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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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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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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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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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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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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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通行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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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 台湾通行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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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合 本次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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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紧急情况 与亲属联系 |
联系人 1: 2: 3: |
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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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证件:在“□”划“√”选择 1、离休证 □ 2、老人优待证 □ 3、军官证 □ 4、残疾证 □ 5、70岁以上老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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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信息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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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体健康状况:1、良好 □ 2、一般 □ 3、较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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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患有以下疾病请在旁边打“√”,如有以下疾病的既往病史请在旁边打“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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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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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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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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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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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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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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溃疡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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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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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管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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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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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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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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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 |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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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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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四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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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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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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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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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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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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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官科 |
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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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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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 |
|
淋巴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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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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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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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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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生殖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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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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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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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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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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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这次旅游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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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下次想去旅行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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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B
B
游客 自愿参加九龙国际旅行社组织的 游,年龄 周岁。
游客在出发前须对自身身体状况及是否适合旅游作详细了解。并将身体健康情况及相关的真实信息(如: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如实告知旅行社。
若因游客个人身体状况导致出游期间出现任何问题,责任由游客个人承担。
另将风险规避的规定及建议告知如下:
1、根据航空公司及机场安检的规定:在飞行过程中,因客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损失,由客人自理。请70周岁以上老人开具县(区)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出团时随身携带。
2、 根据保险公司规定,对超过69岁的游客不予承保航空保险。
3、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为1-80周岁,保险期限(旅游天数)以30天为最高时限。
65周岁(含)以上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金额(含身故、残疾)及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额以5万元为限。
有下列情形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下海、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赛马、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建议:
1、老年游客出行前请到县(区)级以上正规专业的医疗机构(医院)进行咨询检查。认真了解本人身体状况及是否适合旅游。
2、老年游客出行建议有家属(身体健康的子女或亲属)监护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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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
乙 方: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 话: |
电 话: |
二〇 年 月 日 |
二〇 年 月 日 |
C
C
表C.1 团队联系卡
导游/领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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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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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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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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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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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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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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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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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宾馆日期 |
宾馆名称 |
宾馆地址 |
宾馆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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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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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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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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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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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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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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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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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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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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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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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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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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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及抵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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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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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离时间 |
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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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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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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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离时间 |
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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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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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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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离时间 |
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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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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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4 |
|
抵离时间 |
抵: |
|
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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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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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离时间 |
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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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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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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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离时间 |
抵: |
|
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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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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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离时间 |
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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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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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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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离时间 |
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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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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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高原旅游安全规范》
为了加快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进程,促进服务标准化体系的建立,推动服务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高原旅游安全质量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绵阳市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绵阳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玲、刘娟、李维武。
高原旅游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原旅游安全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高原旅游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旅行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71 导游服务质量
GB/T 16766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LB/T 004 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16766中确立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原旅游
是指前往海拔3000米(或以上)的地区进行旅游活动。高原地区的特点是空气稀薄,气压低,氧气少,紫外线辐射强烈。
3.2
高原反应
对于生活在平原地区的居民,前往高海拔地区从事旅游活动,会不同程度出现高原反应症状,一般表现为:头痛、气短、胸闷、厌食、微烧、头昏、乏力等。部分人因含氧量少而出现:嘴唇和指尖发紫、嗜睡、精神亢奋、睡不着觉等不同的表现。部分人因空气干燥而出现:皮肤粗糙、嘴唇干裂、鼻孔出血或积血块等。因此凡有严重心、肺、高血压病的患者,均不可冒险来高原旅游。
4 一般要求
应符合GB 15971和LB/T004的规定。
5 高原旅游安全要求
5.1 行前预防和准备
5.1.1 体格检查
排除不宜前去高原旅游者,由于高原特殊的自然环境,对身体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到高原旅游之前请往县级以上医院作身体检查,在肯定自己心肺等主要脏器没有毛病的前提下才能启程。心肺肝肾等有疾病、高血压Ⅱ期、严重贫血者都不宜进入高原地区。
5.1.2 了解高原旅途卫生防病知识
a) 行前可以多了解相关高原反应预防措施等知识;
b) 消除精神紧张和恐惧感,进入高原之前,避免过于劳累,要养精蓄锐充分休息好。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克服和战胜高原反应的灵丹妙药。
5.1.3 做好物质方面的准备
a) 高原地区由于海拔高,气候干燥,空气稀薄,日照时间长,紫外线辐射强烈,气温较低,温差大,气压低,氧气含量少,会造成部分游客易流鼻血和嘴唇干裂,一定要准备唇膏,防晒露以及护肤用品。高原强烈的阳光和紫外线会伤害你的眼睛,应准备太阳帽和墨镜;
c) 高原地区一般为藏族聚居区,饮食口味与盆地相比稍淡,喜牦牛肉、羊肉及奶制品。由于地处高原,距离大城市较远,游客餐质量和大城市相比有差距,用料的新鲜程度不如盆地城市要求高,餐厅的菜还不一定都能符合游客的口味,出门前可根据自己口味随身带适量的榨菜、香辣酱等;
d) 戒除烟酒,防止呼吸道感染,带上必要的应急药品和其它物品;
e) 个人自备物品:太阳镜、防晒霜、运动衣裤、羽绒服、旅游鞋、手电、雨具、日常洗刷用品,以及抗高原反应药物,治疗头疼、腹泻等的常备药物。高原的早晚温差大,太阳下山后气温下降得很快,所以建议要加带外衣。冬天赴高原旅游须准备羽绒服;体弱的人在入高原之前准备好氧气袋,以备不时之需。
5.1.4 坚持体格锻炼,以便尽快适应高原环境。
5.1.5 高原旅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5.1.5.1 在高原旅行,最应该注意的就是高原反应。高原反应因人而异,初到高原者,每个人都会感到不同程度的气短、胸闷、呼吸困难等缺氧症状。2~4天后,一般都可使上述症状好转或消失。轻微的高原反应,会不治自愈,不要动辄吸氧,以免形成依赖性。初到高原的时候,不可急速行走,更不能跑步,也不能做体力劳动。最好能用半天时间完全静养休息,第一晚上要早休息,多睡眠。初到高原的前几天,不要频频洗浴,以免受凉引起感冒。感冒常常是急性高原肺水肿的主要诱因(在缺氧状态下不易痊愈)。
5.1.5.2 注意保暖,高原的昼夜温差非常大,而且早、晚气温偏低。一般海拔每升高1000米,温度降低6℃,即使在夏季也必须准备外套或毛衣。
5.1.5.3 在高原藏区饮食应选择高热量易消化食物,不可暴饮暴食,不可饮酒,晚餐时尤应注意不可过量,以免增加胃肠负担,使心肺受压,造成胸闷心慌,避免饮未沸的水和吃未煮熟的肉。离开市区后若要喝水,最好在一些小卖店买包装严密的瓶装水或饮料,否则应自己把水煮滚或放入清水丸消毒。初入高原的人,睡眠时可采用半卧位,以减轻心肺负担。
5.1.5.4 在高原寺庙或藏家参观时,请事先了解是否允许拍照,不要在禁止拍照的地方随意拍照或偷拍。
5.1.5.5 请您随身带些小礼物!在高原游玩、拍照时,如果送一些糖果或文具礼品给当地的小朋友,他们会很开心,会有利于同他们的沟通交往,但不提倡给予金钱。
5.1.5.6 高原景区多处于森林山地地带,为了减少火灾隐患,景区内禁止随意随处吸烟,在景区内设立有专门的吸烟区域,请在吸烟区域吸烟。
5.1.5.7 注意爱护文物古迹。游客每到一地都要自觉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的花草树木,不任意在景区、古迹的任何位置上乱刻乱涂。
5.1.6 尊重藏区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藏族是一个笃信佛教的民族,受宗教影响极为深刻,生活中禁忌的内容很多,因此游客进藏旅游千万注意尊重藏民族的风俗习惯及禁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5.1.6.1 藏族最大的禁忌是杀生,受戒的佛教徒在这方面更是严格。虽吃牛羊肉,但他们不亲手宰杀,藏族人绝对禁吃驴、马肉和狗肉,有些地区也不吃鱼肉。
5.1.6.2 敬酒时,客人须先用无名指蘸一点酒弹向空中,连续三次,以示祭天,地和祖先,接着轻轻呷一口,主人会及时添满,再喝一口再添满,连喝三口,至第四次添满时,必须一饮而尽。
5.1.6.3 吃饭时要食不满口,咬不出声,喝不出响。
5.1.6.4 喝酥油茶时,主人倒茶,客人要待主人双手捧到面前时,才能接过来喝,忌用单手接递物品。主人倒茶时,客人须用双手把茶碗向前倾出,以表敬意。
5.1.6.5 禁忌在别人后背吐唾沫,拍手掌。
5.1.6.6 行路遇到寺院,玛尼堆,佛塔等宗教设施:遇到寺院、玛尼堆、宝塔等必须下马,并从左往右绕行,信仰苯教的则从右边绕行。进寺庙时,忌讳吸烟、摸佛像、翻经书、敲钟鼓。对于喇嘛随身佩带的护身符、念珠等宗教器物,更不得动手抚摸。在寺庙内要肃静,就座时身子要端正,切忌坐活佛的座位。在殿内不准用手乱抚摸经书、佛像、壁画、法器等、更不能从上面跨过;不要随地吐痰、吸烟和大声喊叫,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能随意拍照,进寺庙时请摘下帽子,参观寺庙时女士请勿穿戴比较暴露的衣饰(如短裙/短裤等),忌在寺院附近大声喧哗、打猎和随便杀生。
5.1.6.7 步入藏民的帐篷、居室,不可用脚踩门槛,也不可在他人面前吐痰。进入帐房后,男的坐在左边,女的坐在右边,不得混杂而坐。藏族家里有病人或妇女生育时,门前都做了标记,有的在门外生一堆火,有的在门口插上树枝或贴一红布条。外人见到此标记,切勿进入。不得跨越法器,火盆;转经筒,经轮要根据当地藏族宗教规定的方式、方向进行旋转。
5.1.6.8 忌讳别人用手触摸头顶,不得动手摸弄藏族人的头发和帽子。
5.1.6.9 面见僧人最好的礼节是双手合十,微微低头,不要握手、拥抱。
5.1.6.10 与喇嘛交谈,最好避免提及钉戮、婚配等,也不要随意打听食用腥荤之类的事情。
5.1.6.11 在寺庙里面不要大声喧哗或乱动乱摸,如遇上佛事活动,最好静立默视或悄然离开。
5.1.6.12 喇嘛庙中的僧人应称他们为“喇嘛”。
5.1.6.13 在八角街上行走一定要记住随着转经的藏人以顺时针方向行走,否则不仅很难从滚滚人群中突围,还会被藏族同胞视为亵渎神灵。
5.1.7 雨雪天气出游及冰川景区旅游注意事项
5.1.7.1 防滑
雨雪天气造成路面湿滑,因此,应注意出行安全,防止意外跌倒。宁可踩在厚厚的积雪上也要避开浮冰和积水,不要因为湿滑就蹭着走,反倒容易滑倒,跟滑冰是一个道理,尽量抬起脚,实在的踩下去,这样就减少了鞋底和地面的向前摩擦力,会大大降低摔倒的可能性。
5.1.7.2 防摔
游览时要时时注意脚下路况,注意防滑防摔。
5.1.7.3 防砸
另外由于部分地区降雪较大,树木存在被压倒的危险,行人应该尽量远离树木等高处建筑谨防因坍塌被砸伤。
5.1.7.4 防撞
要特别注意路上的行人做好躲闪的准备。
5.1.7.5 防雾
天气的变化必然会受到影响的还有航班,选择外出飞行的朋友要及时了解机场航班的动态信息,并跟踪飞机可能起飞的时间以免误机或被迫滞留在机场,耽误您的行程,并时时关注航班情况,在等候的同时还应注意及时补充身体的能量。
5.1.7.6 防磕
由于雪的覆盖,道路上许多“陷阱”会被遮住,因此,应千万小心,注意低洼、井盖、建筑材料上的钉子等。
5.1.8 冰川景区游览安全注意事项
冰川是自然奇观,但到冰川上旅行带有一定的探险性,请在游览前先了解冰川基本知识和游览须知。
5.1.8.1 冰川上无法修建游览道路,请跟随导游游览冰川。游人不要在冰川上单独活动。
5.1.8.2 高山气候易变,请注意携带御寒防雨衣物,不要穿高跟鞋、塑底或易滑鞋以及短裤和裙上冰川。
5.1.8.3 冰雪反射阳光较强,请戴墨镜保护眼睛。
5.1.8.4 观赏大冰瀑布,严禁跨越冰川警戒线。
5.1.8.5 进入冰川前要通过松散层陡坡和砾石区,请注意脚下踏稳和谨防高坡坠石,进入冰川城门洞,要警戒冰崖滑塌。
5.1.8.6 如发生冰上滑倒、跌进冰裂缝或冰洞事故,请不要惊慌,听从导游指挥组织救护。
5.1.8.7 请不要在冰川上高声呼喊,严禁在冰川区放鞭炮。
5.1.8.8 请将弃物带回出发地,交给环境管理员。
5.1.9 高原旅游安全应急事故预防及处理预案
5.1.9.1 高原旅游安全预防管理制度
5.1.9.1.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的意识,切实把旅游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5.1.9.1.2 建立安全责任制。旅行社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旅游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
5.1.9.1.3 旅行社设计和推荐高原旅游线路项目或安排团队运行计划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能推出含有安全隐患的高原旅游线路、项目或团队运行计划。
5.1.9.1.4 旅行社派团用车,只能租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专业旅游车辆,具备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并按规定签订趟次合同,司机具有高原驾车丰富经验,具备处理高原行车过程中各种突发情况和事件的能力。车辆行驶必须严格执行日行400公里,大型车辆配备双驾及夜间禁止行驶的规定 。
5.1.9.1.5 旅行社必须严格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团队运行计划,在安排食宿时要保障驾驶员得到充分休息。
5.1.9.1.6 严格按照规定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严防漏投或错投。
5.1.9.1.7 导游人员要对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地方随时向游客警示,做好预防工作。在旅游沿途选择达到卫生部门合格资质的旅游餐厅安排用餐,高度重视饮食安全,防止和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5.1.9.1.8 一旦突发安全事故,应立即按照安全事故救助预案执行。
5.1.9.2 高原反应的应急措施
5.1.9.2.1 如果客人高原反应比较小,可采取静养的办法,多饮水,少运动,休息一段时间症状就会消失会减弱。
5.1.9.2.2 如果感到头痛严重,呼吸困难,可以通过吸氧来缓解症状。反应比较严重,影响到了睡眠,可服用一些药物来帮助治疗,或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药物,帮助缓解症状。例如服用氨茶碱、高原安、百服宁等。
5.1.9.2.3 如果高原反应已经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导游应该立即送客人到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如输液、打针、吃药、吸氧或则综合治疗。
5.1.9.2.4 如果高原反应已经引起并发症,应安排客人尽快离开高原,最好乘飞机返回家乡治疗。高原肺水肿:高原肺水肿是常见的重性高原病,发病率在3%左右。一般在4000米以上发生,常在登山后3-48小时急速发病,迟者在3-10天发病。重要的诱因是寒冷、劳累、抵抗力下降造成呼吸道感染。当出现头疼、胸闷、不同程度地咳嗽(初起干咳,以后有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重者咯粉红色泡末样痰,抢救者将耳朵贴近患者胸壁可听到肺部水泡样呼吸声(医学称湿罗音)。此时病人惊恐不安、心慌、口唇面部紫绀,严重者血尿或逐渐神志不清。严重的肺水肿病情可迅速恶化,数小时内病人昏迷、死亡。肺水肿的现场急救措施是绝对半卧位休息,两腿下垂,立即充分吸氧,最好是含有50%~70%酒精的氧气,流量6~8升/分;经初步急救后,导游立即送客人到当地医院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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